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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兩岸繼承財產制之研究
    Study on the Property succession systems of Taiwan and China
    作者: 陳麗
    貢獻者: 法律系
    關鍵詞: 兩岸繼承
    五保戶
    人民關係條例
    日期: 2005
    上傳時間: 2014-05-29 15:25:11 (UTC+8)
    摘要: 本論文主要在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方法與資料蒐集之選擇。特對繼承制度在中國大陸之發展及形成過程論述,由於對於臺灣繼承法制較為熟悉,故略述意義、要件及法律效果後,即逕行切入有關兩岸繼承制度及衝突之法律比較、分析與解決之方法。另就中國大陸之繼承制度之起源及發展為論述,並分別說明中國大陸繼承法律關係,闡述繼承人與繼承權、遺產,說明在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有權繼承被繼承遺產之自然人,中國大陸之繼承法如何規定等問題。介紹中國大陸繼承法之內容,並特別提出中國大陸繼承規定具有爭議性問題:諸如宣告死亡之時間應當如何確定、二人互有繼承權同一事故死亡時間推定、胎兒之繼承能力、繼承開始後始由人工受精胎兒可否繼承為研討。此外,法定繼承人之範圍中國大陸繼承含有配偶、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女婿、繼承順序等、代位繼承之適用之條件、範圍、應繼分、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之原則、非繼承人對遺產之取得、可取得遺產之人、轉繼承、轉繼承之條件和效力,並依繼承法規定繼承範圍和順序,此外,亦特別探討即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否擴大四親等以內的其他親屬及關於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的繼承(此為其特殊立法),孫子女、外孫子女之繼承、代位繼承時,遺產如何分割?養子女所生繼子女可否代位參加繼承?分割遺產是否絕對平分?關於在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否代位繼承?等問題提出討論,並略提出個人淺見。而依遺囑繼承和遺贈之規定,說明其內容包括那些,且就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癒後,而未經撤銷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決前所設立的遺囑是否有效之問題,及特就必留分制度之規定如何。分別介紹兩岸繼承制度,並就其差異比較及分析,以求互相觀摩,拮取精華,以取長截短,期能互相配合,以達制定最完善之繼承制度,對正確處理兩岸人民間發生之繼承問題,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外,透過兩岸繼承法律制度之衝突進行比較分析,並分別就兩岸繼承法之成立要件、效力與繼承相關規定以及繼承在民事事件適用法等之準據上規定加予探討。諸如非婚姻關係等問題叢生,造成繼承之問題之衝突,期能就當今兩岸交流之際,兩岸繼承法制衝突之不同適用及人民究竟如何主張繼承權?其準據法何在及兩岸應否對於繼承判決之相互承認與執行?提出解決之道,以目前實務運作為輔,相互呼應,盼能兩岸人民在繼承財產上之糾紛,能獲得合理圓滿解決。而依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及六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年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另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在臺灣之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中國大陸並無類此規定,有否失公平原則?為何有此歧異之規定?立法何在?做為對兩岸繼承制度未來發展之前瞻與展望為結論。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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